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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tpml.gov.taipei/?n=B64082F5678B94B1&s=56BD927456FE5EF7",
    "title": "閱覽規定",
    "內容": "&nbsp;&nbsp; | 開放時間 | 借閱證申請 | 資料借閱 | 視障服務 | 自修室(區)使用 | 資料複印 | 其他 |閱覽規定編修紀錄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閱覽規定&nbsp;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nbsp;二、開放時間&nbsp;（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二）總館兒童室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六：九時至十八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三）啟明分館、柳鄉民眾閱覽室及親子美育數位圖書館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九時至十七時。（四）智慧圖書館、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及借還書工作站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五）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親子美育數位圖書館二樓僅限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其隨行陪同照顧者入館使用。（六）申請借閱證、規費繳納及臨櫃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七）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三、借閱證申請（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家庭圖書證；證件皆須持正本。（二）到館親自辦理者如未滿十二歲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個人借閱證。（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辦理。（五）持悠遊卡或一卡通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六）借閱證使用期限為六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七）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個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如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八）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伍拾元整。自備悠遊卡或一卡通補發個人借閱證或改用手機行動借閱證則無需收費。四、資料借閱（一）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或視聽資料，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二）圖書資料1.每張個人借閱證以二十五冊為限，每張家庭圖書證以四十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三次。另每張借閱證可再借閱七冊熱門館藏，每冊借期十四日，不得續借。2.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3.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汙損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應於借閱時聲明。（三）視聽資料1.內閱（1）讀者須憑證登記使用座位，並限使用三小時；若無人等待或 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2）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件。2.外借以七件為限，每件借期十四日，得續借三次。3.借閱人須符合文化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四）預約服務1.凡持有本館之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者，可以利用預約系統借閱本館所屬任一閱覽單位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2.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七冊（件）為限（含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3.凡預約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調撥後即不得取消，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內辦理借閱，且半年內累計達三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九十日。停權期間未取書再達三冊（件）者，以最後停權日之次日起，再加計停止預約權利九十日。4.領取預約書限持原預約之借閱證辦理，不得以其他借閱證替代。（五）續借服務1.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頁或APP辦理線上續借。2.續借以三次為限，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日；視聽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六）所借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可於本館任一閱覽單位服務臺或還書設備歸還，亦可透過合作超商辦理。惟經由合作超商辦理者，須另行支付相關費用。（七）下列資料不外借：1.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2.總館期刊室、參考室及成人教育資源中心之資料。3.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4.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八）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九）停借（權）及賠償責任1.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逾期之圖書資料歸還後，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違約金方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2.若借閱人逾期，該借閱證依每冊（件）逾期日數累計停借（權），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九十日，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一百二十日。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日數折算違約金，逾期一日折算新臺幣一元；另借閱證可憑閱讀存摺點數十點折抵逾期日數一日。3.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本館任一閱覽單位辦理賠償。4.如無法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DVD 、LD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8）讀者於辦理賠償書價後三個月內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可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5.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6.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7.讀者如偷竊、汙損、毀棄本館各類型館藏資料者，視行為情節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個月至一年或註銷借閱權利，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將所偷竊、汙損、毀棄之各類型館藏資料回復原狀。五、視障及學習障礙服務（一）借閱證申請：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障者，可證明為視覺障礙者及提具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書（障礙類型為閱讀或語言障礙者），皆可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到館方式向啟明分館辦理視障或學習障礙借閱證。（二）資料借閱1.借閱服務：每張視障及學習障礙借閱證可借閱一般圖書二十五冊，每冊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三次；視聽資料十件，每件借期六十日，不得續借；另得向啟明分館以書面通訊、網路申請、電話或親自到館借閱視障資料，視障資料（雙視圖書、點字書、有聲書）借閱最高以三十冊(件)為限，每冊（件）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一次。2.預約服務：每張視障及學習障礙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十五冊（件）為限（含一般圖書、視聽資料及視障資料）。六、自修室（區）使用（一）自修室（區）自由選位入座，不得占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號碼牌，讀者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對號入座。（二）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七、資料複印（一）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二）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八、其他（一）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喧嘩、吐痰、躺臥、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寵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應關閉或改為靜音。（二）團體參觀者，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三）館內各項設備、設施及其他動產，應妥善使用，不得用以從事非原設置目的或其他影響他人使用權益之行為。如有毀損、偷竊須負賠償責任。（四）閱覽期刊、當日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應一次取一件；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五）筆記型電腦區限讀者使用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讀者可自由選位入座，不得占位，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六）館內除特定區域開放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使用外，另設立專區供手機緊急充電使用。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皆不提供充電服務。（七）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八）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應填寫申請表辦理。（九）遇緊急事件，請依館員指示避難或疏散。（十）違反本點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本館得要求讀者立即離館，當日不得再入館並暫停其當日借閱權利。民眾如有妨害安寧秩序、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和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重大違規行為者，本館得視情節，暫停其借閱權利並禁止入館一至十二個月；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九、本規定經本館讀者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館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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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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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電腦使用規定",
    "內容": "&nbsp;中華民國114年4月25日修正&nbsp;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館藏電子資源、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提供讀者檢索網路資源及閱讀電子書等設備，並維護公平及安全使用之環境，特訂定本規定。二、服務類別（一）查詢用電腦。（二）學習e樂園(適用於總館及四所區域分館：三民分館、文山分館、萬華分館、天母分館）。三、使用時間（一）查詢用電腦：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二）學習e樂園1、總館：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2、四所區域分館：週二至週六：十三時至二十時三十分；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三）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四、使用申請（一）電腦座位登記1、凡持有本人身分證件（本館個人借閱證、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等），可自行於「座位管理系統」登記座位，或洽現場服務人員協助登記。2、登記完畢後，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五分鐘內（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依指定電腦臺號報到入座，逾時視同棄權，並將該電腦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3、查詢用電腦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三十分鐘；總館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三十分鐘；四所區域分館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每臺電腦該使用時段結束前五分鐘，後方無人排隊時得以繼續使用。4、提供一臺電腦供行動不便之身障者優先預約，每人每日僅限一次。5、遇有清查、整理、修繕、業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因素時，本館得暫停座位之登記。（二）使用管理1、讀者需自行負擔網路資訊安全風險並妥善保存（備份）檔案，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毀損及保密責任。2、讀者如需儲存資料，應自備儲存載體。列印資料時請依本館「資料列印複印收費說明」辦理。3、讀者如需使用個人周邊設備，應自負保管及維護責任。4、讀者得介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惟讀者如有手機充電需求，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5、讀者如提前結束使用，應於系統完成登出，以結束使用。6、使用時段結束後應讓位予下一位登記之讀者，不得占用。7、已入座讀者如需更換電腦，應重新辦理登記。8、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違規計並須自負法律責任：(1)使用電腦未保持安靜、遵守秩序，影響他人權益。(2)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未通知服務人員處理，即嘗試自行修復致設備毀損。(3)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4)利用電腦玩遊戲。(5)瀏覽查詢色情、暴力、賭博、鼓勵使用武器、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社會風俗及違反法律等網站。(6)利用本館網路從事影響資訊安全、公共安全、善良風俗及違反法律等傳播散布行為。(7)未能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8)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本館查證屬實。（三）違規處理1、如有違規情事，不聽勸阻者，立即停止使用。2、一天違規超過二次以上，當日不得再登記使用。3、自首次違規起算一個月內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三十日之使用權利。（四）注意事項1、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服務人員處理。2、讀者遺留之物品，本館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館「遺失物品處理要點」辦理；如為易腐敗物，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館相關規定辦理。六、本規定經本館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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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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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立圖書館筆記型電腦區使用管理規則",
    "內容": "&nbsp;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修正&nbsp;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筆記型電腦區安寧秩序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規則。二、開放時間（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二）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三、本區僅供使用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讀者登記使用，讀者得介 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惟如有手機充電需求，仍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四、席位申請及管理方式（一）自動化座位管理1.採自動化系統管理，分為「現場登記」及「線上預約」兩區席位，各區席位數以各館空間座位管理系統為準，並得視實際使用情形，彈性調整兩區席位比例。2.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 可透過本館網站「空間座位管理系統」線上預約次日起七日內之席位，或於開放時間到館現場登記選位，惟每人每日同一時段限預約或登記一席位或空間（含自修室、學習 e 樂園、筆電區、視聽座位及討論室等）。3.線上預約及現場登記座位之讀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十五分鐘內（以空間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於筆電區入口感應借閱證報到，並依指定席位號碼入座且不得占位，逾時視同棄權，記錄違規一次，並將該席位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線上預約讀者，如欲取消預約席位，至遲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三十分鐘自行取消。4.本區座位每人每次使用時間為四小時，使用時間終止，系統即自動登出。如欲續用，應至座位登記電腦重新登記劃位。5.已入座讀者如需更換座位，應於「空間空間座位管理座位管理系統系統」感應借閱證登出後，重新現場登記座位使用。6.讀者需憑借閱證感應門禁系統進出；離座逾一小時視為離館讀者需憑借閱證感應門禁系統進出；離座逾一小時視為離館，取消該席，取消該席位之使用權利，並將席位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位之使用權利，並將席位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7.讀者如離館不再使用時，應於「讀者如離館不再使用時，應於「空間座位管理空間座位管理系統系統」感應借閱證登出，」感應借閱證登出，結束使用。結束使用。8.違規處理違規處理（1）讀者應持本人借閱證預約或登記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本館查證屬實者，本館得立即終止當日使用權利，並記違規點數一點。（2）凡未於使用時段開始十五分鐘內完成報到者，記違規點數一點。（3）凡有吸菸、飲食、嬉戲追逐、喧嘩、占位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行為，記違規點數一點。（4）其他經館員認定確實有違反本規則情事，記違規點數一點。（5）自首次違規紀錄起算一年內，違規點數累計超過三點者，自最後記點日之次日起，暫停預約及登記使用筆電區席位七天。（二）人工座位管理：讀者可自由入座，惟不得占位；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五、為維護筆電區秩序與讀者權益，本館得不定時進行查位，讀者請配合出示借閱證以備查驗備查驗。六、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館員處理。七、讀者遺留之物品，本館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館「遺失物品處理要點」辦理；如為易腐敗物，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八、本規則經讀者服務委員會審議，奉館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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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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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立圖書館自修室（區）使用管理規則",
    "內容": "&nbsp;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修正&nbsp;一、&nbsp;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自修室安寧秩序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規則。二、&nbsp;開放時間（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二）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三、&nbsp;自修席位申請及管理方式（一）自動化座位管理1. 採自動化系統管理，分為「現場登記」及「線上預約」兩區席位，各區席位數以各館空間 座位管理系統為準 並得視實際使用情形，彈性調整兩區席位比例。2. 凡持有本館 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均可透過本館網站「空間座位管理統」線上預約次日起七日內之自修席位，或於自修室開放時間到館現場登記選位，惟每人每日同一時段限預約或登記一席位或空間（含自修室、學習e樂園、筆電區、視聽座位及討論室等）。3. 當日座位僅開放現場登記使用，並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4. 線上預約及現場登記座位之讀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十五分鐘內（以空間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於自修室入口感應借閱證報到，並依指定席位號碼入座且不得占位，逾時視同棄權，紀錄違規一次，並將該席位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線上預約讀者，如欲取消預約席位，至遲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三十分鐘自行取消。5. 已入座讀者如需更換座位，應於「座位管理機臺」感應借閱證登出後，重新現場登記座位使用。6. 讀者使用自修室需憑借閱證感應門禁系統進出；離座逾一小時視為離館，取消該席位之使用權利，並將席位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7. 讀者如離館不再使用自修席位時，應於「空間座位管理系統」感應借閱證登出，結束使用。8. 違規處理（1） 讀者使用自修室應持本人借閱證預約或登記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或有不正常進出之行為，經本館查證屬實者，本館得立即終止當日使用自修室之權利，並記違規點數一點。（2） 凡未於使用時段開始十五分鐘內完成報到者，記違規點數一點。（3） 凡有吸菸、飲食、嬉戲追逐、喧嘩、占位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行為，記違規點數一點。（4） 其他經館員認定確實有違反本規則情事，記違規點數一點。（5） 所有連線之空間座位管理系統(不含學習e樂園及資訊檢索區)，自首次違規紀錄起算一年內，違規點數累計超過三點者，自最後記點日之次日起，暫停預約及登記使用自修席位三十天。（二）人工座位管理1. 採人工管理平日讀者可自由入座，不得占位；星期例假日、寒暑假或考季期間，本館將視情況於開館前發放號碼牌，讀者應親自排隊領取，凡以書包、物品排隊者無效。發放時間則依各閱覽單位自訂公布為準。2. 領有號碼牌者，請依號入座，並暫勿離座，本館將於開館後二十分鐘內視情況開始清查座位，若未在座位上，將由其他讀者遞補。3. 本館採不定時抽查，若離座逾一小時未歸者，本館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利，由其他讀者遞補。四、為維護自修室秩序與讀者權益，本館得不定時進行查位，讀者請配合出示借閱證以備查驗。五、讀者進入自修室前，應將行動電話設定靜音或關閉，如需使用，請至室外接聽； 自修室設有「安靜閱讀區」 者不得使用筆記型電腦、計算機及產生聲音干擾其他讀者之設備。六、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 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館員處理 。七、因故被取消席位之讀者，本館得將其留置席位上之物品，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館「遺失物品處理要點」辦理；如為易腐敗物，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八、本規則經讀者服務委員會審議，奉館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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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立圖書館影視拍攝須知",
    "內容": "97年10月15日經館長核定100年8月5日修正101年6月22日修正104年5月21日修正114年2月12日修正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臺北市立圖書館（以下簡稱本館）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圖書館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須知。二、本須知所稱拍攝者，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館從事攝（錄）影之行為。三、申請拍攝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十時至下午十六時，每日以申請六小時為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不提供拍攝。四、申請類別（一）商業影片拍攝。（二）非商業影片拍攝。五、申請方式及辦法各類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業。本館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留准駁之決定，並得視狀況要求於作品加註說明。（一）商業影片拍攝申請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不含）十日前備妥「影視拍攝申請表」及於圖書館場景拍攝之影視劇本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2、拍攝地點為本館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館「場地收費基準」辦理申請及收費。3、服務收費（1）每一申請件收取保證金新臺幣三萬元整，每一拍攝日收取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一萬元整。申請者應於核准通知後三日內持「商業影片拍攝場地使用繳款明細表」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至本館總館七樓秘書室繳費，未按時繳費者則取消申請。（2）經核定使用之時段，如須提前或延後，應事先提出聲明，經同意後始得提前或延後使用，每日仍以六小時為限。變更拍攝日期，須於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異動以一次為限，逾期一律重新申請。（3）取消申請之場地需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並填寫「商業影片拍攝場地使用費/保證金退還申請書」辦理退費。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以八折退還。（4）使用本館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復原狀，並填寫「商業影片拍攝場地使用費/保證金退還申請書」，經本館現場勘查檢核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金。如未依規定回復原狀，扣除保證金一萬元整；如有設施損壞無法修復原樣，應以同等級品牌產品賠償或照原價二倍賠償，費用自保證金內扣除，不足之數並追償之。（5）如遇不可抗力之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所繳費用全數退還。（二）非商業影片拍攝申請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不含）三日前備妥「影視拍攝申請表」、公函及需於圖書館拍攝之場景說明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2、非商業影片包含政令、公益性質、研究教學及媒體專題報導等相關影片。3、拍攝地點：本館開放之閱覽空間。4、完成之作品應送繳一份複本，並同意授權本館作非營利性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列、製作成影音資料或電子檔置於本館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六、使用限制（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寧。（二）請避免拍攝館內讀者，如涉及當事人權益（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三）嚴禁使用本館電力及相關設備。（四）拍攝期間如有下列情形，本館得要求立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務，所繳費用概不退還：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2、嚴重影響閱讀環境安寧及環境衛生。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拍攝內容損及圖書館形象者。4、有違公序良俗、法令規章者。七、本須知經本館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館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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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立圖書館協助研究及資料申請須知",
    "內容": "103年7月28日主管會報通過壹、宗旨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因應外界教學研究及合理資料索取之需要，協助以問卷填答、諮詢訪談或圖片文字授權等方式提供相關資訊，特訂定本須知。貳、申請原則一、申請者須提供完整個人資訊（含聯絡方式）及使用目的，供本館參考並據以決定是否配合辦理，凡資料不足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一）課程作業：學生姓名、學校系級、課程名稱、授課教師、申請內容（二）研究計畫：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研究助理姓名、研究方式、問卷或訪談大綱（三）學位論文：研究生姓名、學校及系所、論文名稱、指導教授、研究方式、問卷或訪談大綱（四）出版印刷：單位名稱、出版品名稱、聯絡人、刊登主題及版面、申請內容二、研究或資料索取內容以本館館務為主，若涉及個人問題則由受訪者自行決定是否配合。以讀者為受訪對象者，須尊重其自由意願。三、索取資料以本館既有之數據為限，須本館另行統計彙整之資料恕不提供。四、上述申請須至少一週前事先聯繫，恕不配合臨時申請。五、若索取之資料可由網路獲取，本館可指引申請者自行上網蒐集資料，不再另行接受訪談或提供。六、上述申請皆須在不干擾閱讀環境下進行，若有干擾之情事，本館可立即停止配合。七、本館不代發問卷，須由申請者自行發放、回收。八、本館得視業務情況拒絕申請。參、申請方式一、課程作業：學生、授課教師或系辦公室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館受訪單位說明作業需求，由該單位主管決定是否同意。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單位發函至總館說明研究調查需求，並附研究計畫相關資料供本館參考，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經確定接受申請後轉知相關單位配合，研究報告完成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三、學位論文：系所辦公室發函至總館說明研究調查需求，並附論文相關資料供本館參考，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經確定接受申請後轉知相關單位配合，學位論文完成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四、出版印刷：出版單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館受訪或資料提供單位說明需求，由該單位通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正式出版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　　　　　　　　　肆、本須知經提報本館主管會報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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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北市立圖書館資料列印複印收費說明",
    "內容": "&nbsp;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制定北市教六字第9028443700號函備查&nbsp;一、本館基於使用者付費、避免資源浪費，提供讀者列印各種資料為主，並收取列印工本費。二、電子資料列印以本館提供的A4大小普通紙為限，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五元。三、總館參考室縮影資料列印，A4大小每頁新臺幣二元，A3大小每頁新臺幣三元。四、本館不提供放大、縮小、剪併及修改印表機設定等服務。五、列印結果有污損、墨色不清等情形，除因本館印表機因素外，不得要求免付費。六、本規定經報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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