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10月14日訂定
98年7月24日第3次修訂
109年1月9日第4次修訂(依108年第4次讀者服務委員會決議)
壹、緣由
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高過期期刊持續利用之價值,特訂定本說明。
貳、辦理方式
- 一、本館各分館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期刊。(期刊保存期限除週刊為半年外,其餘保存期限為1年,如下表)
月份 | 販售之週刊卷期 | 販售之其他過期期刊(如月刊、雙月刊、季刊)卷期 |
過期期刊販售一覽表一月 | 去年4-6月 | 前年10-12月 |
四月 | 去年7-9月 | 去年1-3月 |
七月 | 去年10-12月 | 去年4-6月 |
十月 | 今年1-3月 | 去年7-9月 |
二、販售內容為各分館現存之過期期刊,另本館為因應長期保存或其他公務需求者不在販售範圍內。
參、施行說明
- 一、辦理日期:
本館於每年1、4、7及10月之最後一個星期日辦理過期期刊之販售。
- 二、辦理時間:
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 三、辦理地點:
本館各分館(不含總館及民眾閱覽室)。
- 四、售價:
過期期刊:每冊為新臺幣20元整。
- 五、 注意事項:
- 過期期刊如含有附件資料,得一併販售不另加價,但如原附件遺失或破損不得另作要求。
- 本館過期期刊皆以現有狀況進行販售,如有破損、缺頁或污損等情形,本館不另行賠償,購買者應先行檢視以決定是否購買。
- 已付款之過期期刊,本館將不受理退換、退款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
- 購買者如有損及本館信譽行為,館方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肆、辦理本活動之販售收入全數繳交市庫。
伍、本說明經讀者服務委員會通過並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