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修正
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視聽座位秩序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管理規則。
二、使用時間
(一)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三十分;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二)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三、視聽座位包括視聽閱覽區、親子觀賞室、團體視聽小間及團體欣賞室。
四、視聽座位僅限使用本館公播版視聽資料,讀者須遵守影片分級制度、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規定,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申請及管理方式
(一)自動化座位管理
1.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可於使用時間到館現場登記選位,惟每人每日同一時段限登記一席位或空間(含自修室、學習e樂園、筆電區、視聽座位及討論室等)。
2.使用視聽閱覽區座位須持一張借閱證登記,團體視聽小間須持二張借閱證登記。
3.親子觀賞室須三人以上使用,讀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十五分鐘內(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感應借閱證報到,逾時視同棄權,記錄違規一次(點),並將該空間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
4.團體欣賞室每日電影於開館後開放當日座位登記,若座位額滿則須領取候補號碼牌,讀者應於電影放映前十分鐘入座,未於規定時間內入座,則釋出該座位並開放候補者入座,電影放映後若尚有空席則不需登記自由入座。
5.每次登記使用時間為三小時,使用時間結束應於十分鐘內離場;如欲續用,應至「空間座位管理系統」重新登記;若提前結束使用,應於「座位管理機臺」感應借閱證登出結束使用。
(二)人工座位管理
視聽閱覽區座位須持借閱證臨櫃辦理登記,每次登記使用時間為三小時,使用時間結束應於十分鐘內離場;如欲續用,應至服務臺重新辦理登記。(各閱覽單位依其自訂規範進行管理。)
六、服務臺可借用遙控器及耳機。借用一副耳機需抵押一張借閱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七、違規處理
(一)讀者應持本人借閱證預約或登記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本館查證屬實者,本館得立即終止當日使用權利,並記違規一次(點)。
(二)所有使用均需登記,經查核未依規定登記而使用者,本館將代讀者補行登記,並記違規一次(點),並得視情形要求讀者離開並取消使用。
(三)凡未於使用時段開始十五分鐘內完成報到者,記違規一次(點)。
(四)凡未於使用時段結束後,十分鐘內離場者,記違規一次(點)。
(五)凡於席位自修、吸菸、飲食、嬉戲、喧嘩、惡意破壞設備或其他不當行為,記違規一次(點)。
(六)其他經館員認定確實有違反本規則情事,記違規一次(點)。
(七)違規處理採連坐原則,如有違規之情事,借用席位之所有登記使用者,均以違規登記處理。
(八)停權天數
1.採自動化座位管理者,所有連線之空間座位管理系統(不含學習e樂園及資訊檢索區),自首次違規紀錄起算一年內,違規點數累計超過三點者,自最後記點日之次日起,暫停預約及登記使用席位三十日。
2.採人工座位管理者,借用人違規累計三次,暫停預約及登記使用席位三十日。
3.違規情節重大者,本館有權暫停預約及登記使用席位九十日。
八、為維護秩序與讀者權益,本館得不定時進行查位,讀者請配合出示借閱證以備查驗;若離座逾一小時未歸位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由其他讀者依序遞補。
九、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館員處理。
十、讀者遺留之物品,本館得將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館「遺失物品處理要點」辦理;如為易腐敗,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
十一、視聽座位附屬設備器材及資訊設備,如有操作問題,請洽館員協助,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讀者全額負擔;如有遺失,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如停產得以同廠牌較新型號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
十二、視聽設備使用規範
(一)讀者應自行將資料存檔、負擔網路資料安全風險及自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責任。
(二)不得違反著作權及相關法令。
(三)不得破壞設備或任意變更電腦設定。
(四)不得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如散播電腦病毒、大量資料傳輸,導致網路癱瘓。上網遊戲、聊天、散播謠言、攻擊、謾罵、瀏覽色情、暴力、賭博、犯罪及有違公序良俗之文件檔案或網頁等。
(五)禁止下載及安裝非本館提供之軟體。
(六)禁止任何非經允許之商業行為。
(七)禁止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三、遇有清查盤點、整理、修繕等公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時,本館得暫停視聽座位之登記。
十四、本規則經本館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