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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03-31

     


    • 105-09-0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修正


     

    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館藏電子資源、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提供讀者檢索網路資源及閱讀電子書等設備,並維護公平及安全使用之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類別

    (一)查詢用電腦。

    (二)學習e樂園(適用於總館及四所區域分館:三民分館、文山分館、萬華分館、天母分館)。

    三、使用時間

    (一)查詢用電腦: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二)學習e樂園

    1、總館: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2、四所區域分館:週二至週六:十三時至二十時三十分;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三)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四、使用申請

    (一)電腦座位登記

    1、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家庭證或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等),可自行於「空間座位管理系統」登記座位,或洽現場服務人員協助登記。

    2、登記完畢後未於五分鐘內到位報到者,視為棄權。

    3、查詢用電腦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三十分鐘;總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三十分鐘;四所區域分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每臺電腦該使用時段結束前五分鐘,後方無人排隊時得以繼續使用。

    4、提供一臺電腦供行動不便之身障者優先預約,每人每日僅限一次。

    5、遇有清查、整理、修繕、業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因素時,本館得暫停座位之登記。

    (二)使用管理

    1、使用電腦應保持安靜,遵守秩序且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

    2、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勿嘗試自行修復。

    3、不得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

    4、禁止利用電腦玩遊戲。

    5、禁止瀏覽查詢色情、暴力、賭博、鼓勵使用武器、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社會風俗及違反法律等網站。

    6、禁止利用本館網路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等傳播散布行為。

    7、使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如違反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8、讀者得介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惟讀者如有手機充電需求,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

    9、讀者需自行負擔網路資訊安全風險並妥善保存檔案,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責任。

    10、如需儲存資料,請自備儲存載體。列印資料時請依本館「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辦理。

    (三)違規處理

    1、如有違規情事,不聽勸阻者,立即停止使用。

    2、一天違規超過二次以上,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

    3、一星期內違規累積超過三次者,暫停三十日之使用權利。

    (四)注意事項

    1、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服務人員處理。

    2、讀者遺留之物品,本館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館「遺失物品處理要點」辦理;如為易腐敗物,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經本館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04-11-17



    97年10月15日經館長核定
    100年8月5日修正
    101年6月22日修正
    104年5月21日修正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圖書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拍攝者,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從事攝(錄)影之行為。

    三、申請拍攝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每日以申請6小時為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提供拍攝。

    四、申請類別

        (一)商業影片拍攝;
        (二)非商業影片拍攝。

    五、申請方式及辦法
    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

        (一)商業影片拍攝申請
          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10日前備妥申請表及於圖書館場 景拍攝之影視劇本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
          2、拍攝地點為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租借辦法辦理申請及收費。
          3、服務收費
            (1)每一申請件收取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每一拍攝日收取場地使用費新臺幣1萬元整。申請者應於核准通知後3日內繳費,未按時繳費者則取消申請。
            (2)經核定使用之時段,如須提前或延後,應事先提出聲明,經同意後始得提前或延後使用,每日仍以6小時為限。變更拍攝日期,須於3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逾期一律重新申請。
            (3)取消申請之場地需於使用日1星期前通知,所繳場地使用費用應以8折退還。
            (4)使用本館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復原狀,經本館現場勘查檢核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依規定回復原狀,扣除保證金1萬元整;如有設施損壞無法修復原樣,應以同等級品牌產品賠償或照原價2倍賠償,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5)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二)非商業影片拍攝申請
          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3日前備妥申請表、公函及需於圖書館拍攝之場景說明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非商業影片包含政令、公益性質、研究教學及媒體專題報導等相關影片。
          2、拍攝地點: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3、完成之作品應送繳1份複本,並同意授權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六、使用限制

        (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二)請避免拍攝館內讀者,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三)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四)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務,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嚴重影響閱讀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拍攝內容損及圖書館形象者。
            4、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七、本須知經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並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03-08-04




    103年7月28日主管會報通過



    壹、宗旨

    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因應外界教學研究及合理資料索取之需要,協助以問卷填答、諮詢訪談或圖片文字授權等方式提供相關資訊,特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原則

    一、申請者須提供完整個人資訊(含聯絡方式)及使用目的,供本館參考並據以決定是否配合辦理,凡資料不足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
    (一)課程作業:學生姓名、學校系級、課程名稱、授課教師、申請內容
    (二)研究計畫: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研究助理姓名、研究方式、問卷或訪談大綱
    (三)學位論文:研究生姓名、學校及系所、論文名稱、指導教授、研究方式、問卷或訪談大綱
    (四)出版印刷:單位名稱、出版品名稱、聯絡人、刊登主題及版面、申請內容
    二、研究或資料索取內容以本館館務為主,若涉及個人問題則由受訪者自行決定是否配合。以讀者為受訪對象者,須尊重其自由意願。
    三、索取資料以本館既有之數據為限,須本館另行統計彙整之資料恕不提供。
    四、上述申請須至少一週前事先聯繫,恕不配合臨時申請。
    五、若索取之資料可由網路獲取,本館可指引申請者自行上網蒐集資料,不再另行接受訪談或提供。
    六、上述申請皆須在不干擾閱讀環境下進行,若有干擾之情事,本館可立即停止配合。
    七、本館不代發問卷,須由申請者自行發放、回收。
    八、本館得視業務情況拒絕申請。

    參、申請方式

    一、課程作業:學生、授課教師或系辦公室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館受訪單位說明作業需求,由該單位主管決定是否同意。
    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單位發函至總館說明研究調查需求,並附研究計畫相關資料供本館參考,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經確定接受申請後轉知相關單位配合,研究報告完成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
    三、學位論文:系所辦公室發函至總館說明研究調查需求,並附論文相關資料供本館參考,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經確定接受申請後轉知相關單位配合,學位論文完成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
    四、出版印刷:出版單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館受訪或資料提供單位說明需求,由該單位通報研究員簽陳館長同意與否,正式出版後應提供本館紙本或電子檔乙份存參。

             

    肆、本須知經提報本館主管會報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100-04-18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制定北市教六字第9028443700號函備查


     

    一、本館基於使用者付費、避免資源浪費,提供讀者列印各種資料為主,並收取列印工本費。

    二、電子資料列印以本館提供的A4大小普通紙為限,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五元。

    三、總館參考室縮影資料列印,A4大小每頁新臺幣二元,A3大小每頁新臺幣三元。

    四、本館不提供放大、縮小、剪併及修改印表機設定等服務。

    五、列印結果有污損、墨色不清等情形,除因本館印表機因素外,不得要求免付費。

    六、本規定經報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