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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期刊販售說明

 

 


 

93年10月14日訂定
98年7月24日第3次修訂
109年1月9日第4次修訂(依108年第4次讀者服務委員會決議)

 


 

壹、緣由
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高過期期刊持續利用之價值,特訂定本說明。

貳、辦理方式


    • 一、本館各分館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期刊。(期刊保存期限除週刊為半年外,其餘保存期限為1年,如下表)
      月份販售之週刊卷期販售之其他過期期刊(如月刊、雙月刊、季刊)卷期
      過期期刊販售一覽表
      一月去年4-6月 前年10-12月 
      四月 去年7-9月 去年1-3月 
      七月 去年10-12月 去年4-6月 
      十月 今年1-3月 去年7-9月 

      二、販售內容為各分館現存之過期期刊,另本館為因應長期保存或其他公務需求者不在販售範圍內。

參、施行說明


    • 一、辦理日期:
      本館於每年1、4、7及10月之最後一個星期日辦理過期期刊之販售。
       
    • 二、辦理時間:
      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 三、辦理地點:
      本館各分館及蘭州民眾閱覽室(不含總館)。
       
    • 四、售價:
      過期期刊:每冊為新臺幣20元整。
       
    • 五、 注意事項:
      1. 過期期刊如含有附件資料,得一併販售不另加價,但如原附件遺失或破損不得另作要求。
      2. 本館過期期刊皆以現有狀況進行販售,如有破損、缺頁或污損等情形,本館不另行賠償,購買者應先行檢視以決定是否購買。
      3. 已付款之過期期刊,本館將不受理退換、退款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
      4. 購買者如有損及本館信譽行為,館方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肆、辦理本活動之販售收入全數繳交市庫。

伍、本說明經讀者服務委員會通過並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