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期刊販售說明
93年10月14日訂定 壹、緣由 貳、辦理方式 參、施行說明 伍、本說明經讀者服務委員會通過並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8年7月24日第3次修訂
109年1月9日第4次修訂(依108年第4次讀者服務委員會決議)
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高過期期刊持續利用之價值,特訂定本說明。
月份 販售之週刊卷期 販售之其他過期期刊(如月刊、雙月刊、季刊)卷期 一月 去年4-6月 前年10-12月 四月 去年7-9月 去年1-3月 七月 去年10-12月 去年4-6月 十月 今年1-3月 去年7-9月
二、販售內容為各分館現存之過期期刊,另本館為因應長期保存或其他公務需求者不在販售範圍內。
本館於每年1、4、7及10月之最後一個星期日辦理過期期刊之販售。
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本館各分館及秀山、蘭州民眾閱覽室(不含總館)。
過期期刊:每冊為新臺幣20元整。
肆、辦理本活動之販售收入全數繳交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