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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圖書館影視拍攝須知



97年10月15日經館長核定
100年8月5日修正
101年6月22日修正
104年5月21日修正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圖書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拍攝者,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從事攝(錄)影之行為。

三、申請拍攝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每日以申請6小時為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提供拍攝。

四、申請類別

      (一)商業影片拍攝;
      (二)非商業影片拍攝。

五、申請方式及辦法
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

      (一)商業影片拍攝申請
        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10日前備妥申請表及於圖書館場 景拍攝之影視劇本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
        2、拍攝地點為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租借辦法辦理申請及收費。
        3、服務收費
          (1)每一申請件收取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每一拍攝日收取場地使用費新臺幣1萬元整。申請者應於核准通知後3日內繳費,未按時繳費者則取消申請。
          (2)經核定使用之時段,如須提前或延後,應事先提出聲明,經同意後始得提前或延後使用,每日仍以6小時為限。變更拍攝日期,須於3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逾期一律重新申請。
          (3)取消申請之場地需於使用日1星期前通知,所繳場地使用費用應以8折退還。
          (4)使用本館同意拍攝之區域後應回復原狀,經本館現場勘查檢核無誤,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依規定回復原狀,扣除保證金1萬元整;如有設施損壞無法修復原樣,應以同等級品牌產品賠償或照原價2倍賠償,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5)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無法按時拍攝,所繳費用全數退還。
      (二)非商業影片拍攝申請
        1、申請者應於拍攝日(不含)3日前備妥申請表、公函及需於圖書館拍攝之場景說明向拍攝單位提出申請;非商業影片包含政令、公益性質、研究教學及媒體專題報導等相關影片。
        2、拍攝地點: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3、完成之作品應送繳1份複本,並同意授權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六、使用限制

      (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二)請避免拍攝館內讀者,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三)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四)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務,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嚴重影響閱讀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拍攝內容損及圖書館形象者。
          4、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七、本須知經推廣活動委員會審議並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