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修正 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館藏電子資源、數位閱讀與行動學習,提供讀者檢索網路資源及閱讀電子書等設備,並維護公平及安全使用之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類別 (一)查詢用電腦。 (二)學習e樂園(適用於總館及四所區域分館:三民分館、文山分館、萬華分館、天母分館)。 三、使用時間 (一)查詢用電腦: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二)學習e樂園 1、總館: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2、四所區域分館:週二至週六:十三時至二十時三十分;週日及週一:九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三)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四、使用申請 (一)電腦座位登記 1、凡持有本人身分證件(本館個人借閱證、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等),可自行於「座位管理系統」登記座位,或洽現場服務人員協助登記。 2、登記完畢後,應於登記使用時間起算五分鐘內(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依指定電腦臺號報到入座,逾時視同棄權,並將該電腦開放予其他讀者登記使用。 3、查詢用電腦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三十分鐘;總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三十分鐘;四所區域分館學習e樂園電腦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每臺電腦該使用時段結束前五分鐘,後方無人排隊時得以繼續使用。 4、提供一臺電腦供行動不便之身障者優先預約,每人每日僅限一次。 5、遇有清查、整理、修繕、業務需要或臨時遇不可抗力因素時,本館得暫停座位之登記。 (二)使用管理 1、讀者需自行負擔網路資訊安全風險並妥善保存(備份)檔案,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之資料遺失、毀損及保密責任。 2、讀者如需儲存資料,應自備儲存載體。列印資料時請依本館「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辦理。 3、讀者如需使用個人周邊設備,應自負保管及維護責任。 4、讀者得介接手機進行資訊傳遞,惟讀者如有手機充電需求,應至手機緊急充電區使用。 5、讀者如提前結束使用,應於系統完成登出,以結束使用。 6、使用時段結束後應讓位予下一位登記之讀者,不得占用。 7、已入座讀者如需更換電腦,應重新辦理登記。 8、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違規計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1)使用電腦未保持安靜、遵守秩序,影響他人權益。 (2)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未通知服務人員處理,即嘗試自行修復致設備毀損。 (3)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 (4)利用電腦玩遊戲。 (5)瀏覽查詢色情、暴力、賭博、鼓勵使用武器、犯罪等影響公共安全、社會風俗及違反法律等網站。 (6)利用本館網路從事影響資訊安全、公共安全、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等傳播散布行為。 (7)未能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8)冒用他人名義、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本館查證屬實。 (三)違規處理 1、如有違規情事,不聽勸阻者,立即停止使用。 2、一天違規超過二次以上,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 3、自首次違規起算一個月內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三十日之使用權利。 (四)注意事項 1、個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並於離館時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讀者入座時,如發現其他讀者遺留物品,請洽服務人員處理。 2、讀者遺留之物品,本館得逕行移至服務臺存放,惟不負保管責任,並依本館「遺失物品處理要點」辦理;如為易腐敗物,本館得直接丟棄處理。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經本館資訊暨視聽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