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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登記領牌,投保強制險,配戴安全帽,禁止載人。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屬於「慢車」種類。已自111年11月30日起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需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須年滿14歲,始得行駛道路。法規施行前已使用且經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期間內依規定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


二、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建置「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