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愛美,買瘦身美容課程18堂及美容產品等,價金新臺幣(以下同)8萬,因財力不足,向資融公司貸款,分18期繳納,但繳了手續及第1期4千元後,覺得無力負擔,想終止契約,怎麼辦?
一、事實
愛美是女人天性,自古而然。小花是學生,有天走在街上,碰到兩女一男搭訕,先是說小花的鞋子很好看,問哪裡買的,聊了起來。接著就聊到小花的皮膚,說他們認識附近一家診所很厲害,她們的皮膚都是在哪裡看好的,因為愛美,就過去看看。到那裡一看,看起來像是美容中心,進去開始做臉、去角質,過程中二女就不斷說小花很幸運,平常都要等很久,今天老師剛好有來,如果不把握機會把臉弄好很可惜。小花當下一瞬間有覺得被騙,但店裡有客人,且在該場所有壓力,不知如何拒絕。之後被單獨帶到小房間,老師開始販賣課程及產品,價金要8萬元,但小花表示學生無法負擔,一旁的兩女一男就在旁幫腔,說「妳很幸運碰到這個老師,而且老師也有贈送課程,很划算的」,老師接著說「可以到我們店裡打工,時薪120元,很高喔!」接著就拿出契約書及貸款申請書要小花簽名,小花因礙於人情壓力,社會歷練不足,就當場繳了5千元,簽下契約並貸款,手續完成後繼續瘦身美容服務,老師要小花當場拆開大包裝產品,分裝到小包裝產品,很貼心說,小包裝可帶回家使用,剩下就寄放店裡,就不用帶來帶去。後來繳第1期款4千多元後,陸續接受8堂課程服務,之後無力繳納,心想不要去做課程,就不用繳錢,直到資融公司以簡訊催繳告知如不繳納將會產生違約金及利息,始驚覺事態嚴重,才告知父母,主張終止契約,但業者表示開封使用過的產品及器材因個人衛生因素,無法退款;課程係購買多堂,均以半價優惠,如終止契約,需恢復原價計算,其中一隻按摩臉部滾輪更高達5萬元,雙方對於退款金額有爭議,故小花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2次申訴消保官主持協商時,業者表示於報名時均有告知退費規定,並載明於契約書,小花已成年,且親自簽名確認在案,貸款契約亦經小花簽名,並有電話錄音確認,且產品是小花親自開封,開封產品無法再販賣,使用過器材因個人衛生也不能再提供他人使用,加上課程需以原價計算,所以沒什麼可退的。但小花及其父母認為可課程太貴,尤其按摩滾輪要價5萬,打完折也要3萬,那些保養品定價太高,隨意喊價,且拿回去也用不到。雙方對於退費金額計算仍各持已見,爭執不休。經檢視小花除購買課程外,尚有美容產品及器材,經提示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0條第1項實施後終止契約及其效果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之後,雙方參考上開規定,避免訟累,同意小花再支付4萬元後,雙方終止契約,並由業者代小花清償未繳納之貸款餘額,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現代商品種類繁多,行銷手法亦不斷推陳出新,銷售人員或業務員可能會用盡各種方法接近消費者,再輔以舌燦蓮花的話術,讓消費者一步步踏進事先設好的圈套中,等到發覺,已成待宰羔羊,需付出慘痛代價才得以脫身。本件小花雖已成年,但涉世未深,銷售人員假裝是一般青少年與小花搭訕,先聊無關話題取得信任,再利用愛美天性,將小花帶到銷售地點,採隔離施壓方式,半推半就,小花終究無法拒絕,釀成大錯。所以若遇到上開情事,應勇於說不,拒絕業者人情攻勢與壓力,避免簽下事後後悔的契約,另勿購買標示不明的商品,無謂當場使用,不要輕易開封,致無法退貨,發生爭議。故消費者簽訂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前,可參酌衛福部訂定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善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契約審閱期(瘦身美容契約為7日以上),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相符,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規定。
2.衛生署90年8月14日署授食字第0900045668號函公告之「健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