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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租約4禁忌


一、事實

106年1月1日內政部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其實連包租公也搞不太清楚,「到底我的租約,要怎麼跟人家簽才不會違法?」


二、消保官分析

(一) 基本上如果你是一個會長時間持續、反覆將房屋出租的人,在消保法上就會認定是你是企業經營者,就會受到該法規範。依據今年上路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實把握4個要點就不會犯規了,新手們照過來!

1.押金莫亂收
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不能說因為房子是豪宅,就收房客3個月,這就是違法了。

2.合約期間內約定事項不能亂變更
譬如說,當初在租約內約定電費1度4塊,租約期間就是要1度4塊,中間不能說電費漲了就任意調漲。

3.修繕責任認定
原則上,出租人(房東)要負擔,但可歸責於承租人(房客)的事宜也有例外的,如房東有附床給房客使用,但房客弄壞了,這樣通常房客要賠償。

4.租約提前終止與否要協議
雙方可約定租約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又多久前應告知,違約金如何計算等,只要符合約定,就沒有違約的問題。但即便當初是約定不能提前終止租約,雙方仍可協議好相關違約的賠償,租約一樣可以提前結束。

(二) 另提醒民眾,其實不管租約如何簽定,最重要的是簽約時,雙方都要看清楚條約上的相關的權益,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事後的糾紛、爭議。


三、參考條文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