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張太太在業務一直推銷下,買下一戶號稱擁有「超美景觀」的預售屋。成屋後,她滿心歡喜地進去看才嚇到,超美景觀不是沒有,問題是還伴隨一堆堆的私人墳墓,讓她覺得根本受騙了。看窗外就能見到墳墓的張太太跑去跟業者大吵,主張要退房,但業者不同意,讓她非常困擾,只是,張太太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二、消保官分析
內政部於2015年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去年(2016年1月1日)生效,針對開始實施,針對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的重要設施,業者都有義務說明。而重要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等。台北市消保官潘宏政說,這屬應記載的事項,若業者沒有記載,消費者可以跟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可發函給業者,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請業者改善,如果業者不改善,就依同法裁罰3萬到30萬,然後再不改善者可再罰5萬到50萬。但很多消費者會覺得,主管機關罰業者錢,對消費者來講沒用,他們比較在意自己可以主張什麼。但目前就此類重要周邊環境沒有告知的案例來說,尚無法界的判例是主張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的,最多是減少價金,要提醒民眾,在購屋前一定要多注意。
三、參考條文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